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補-385-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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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廖弘惠 廖育娜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三慶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蔡明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65,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