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4-補-39-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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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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