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390-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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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富桂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翔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1 ,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776元,經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 ,000元後,尚應補繳233,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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