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CDV-114-補-391-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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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賴明發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夏秋、賴麗珍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 2,8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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