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補-401-20250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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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黃文建 被 告 王守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