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4-補-402-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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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劉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7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