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405-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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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陳麗慧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巧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99號判決無罪在案 ,但經原告聲請,本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