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補-409-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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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佛羅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8萬4,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扣除前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0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