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補-41-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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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王誌均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即瑋育興業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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