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補-412-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袁樂民 上當事人與被告林義順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萬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