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補-414-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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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吳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輝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