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42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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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王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 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被訴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判決 無罪在案,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 費用,惟未據繳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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