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補-428-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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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孫林青女即孫栢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16,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