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位使用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補-43-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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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緞端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傑廣諾貝爾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所有之臺中市○區○○街000 號2樓之2住戶停車場編號14號機械車位(下稱系爭車位)使用權 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位之價額為準,而系爭車 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有原告所提車位使用權買賣契 約書證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