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補-432-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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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宋建中 訴訟代理人 張焜傑律師 被 告 鴻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宋艾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0,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宋艾琳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鴻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任一給付義務人為給付者,於其給付範圍內,他給付義務人同免其給付義務。核原告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且對各被告請求金額均為92萬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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