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433-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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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陳志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兆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抵調解費用1,000元,尚欠6,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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