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補-434-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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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張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娟、張采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69, 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就本件起訴請求「遲延利息5%」部分,請於一週內提出 書狀,向本院確認是否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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