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補-44-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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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怡潔 住○○市○○區○○○道0段○巷00弄 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Joana Magahis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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