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補-453-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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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金龍即易金龍工業社、易金馬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萬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