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補-457-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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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徐怡然 被 告 所羅巴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兆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