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補-460-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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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吳施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純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萬3,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 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