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468-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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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宣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 0,8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萬1,84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2,6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年/月/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391,924元 113/10/16 114/1/15 (92/365) 10.45% 10,323元 2 違約金 391,924元 113/11/15 114/1/15 (62/365) 1.045% 696元 3 利息 356,305元 113/12/10 114/1/15 (37/365) 16% 5,779元 4 違約金 356,305元 113/12/15 114/1/15 (32/365) 1.6% 500元 5 利息 83,613元 113/10/16 114/1/15 (92/365) 15.67% 3,302元 6 違約金 83,613元 113/11/15 114/1/15 (62/365) 1.567% 223元 小計 20,823元 本金、利息、違約金總和為852,665元(831,842元+20,823元=852,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