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46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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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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