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475-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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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郭正邦 被 告 許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945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9 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9月6日 114年1月14日 (131/365) 5% 1萬7945.21元 小計 1萬7945.21元 合計 101萬7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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