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補-476-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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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暎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65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應以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4年1月15日視為起訴 之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8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萬7,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裁判費時,併提出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予本 院,以利寄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