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補-477-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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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 ○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與被告朱孟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53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72 0元(0000-000);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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