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國有土地之償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補-478-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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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林正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國有土地之償金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9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52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1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