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補-484-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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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鄭良裕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許碩倫、張瑜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