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補-485-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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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蔣鈞兼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