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補-486-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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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黃誼堤(原名黃敏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志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此外,起訴狀當事人欄登載原告黃誼「提」,與起訴 狀具狀人之簽名黃誼「堤」不一致,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