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496-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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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藍文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昇宏律師 被 告 藍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其內容皆不得遮隱。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即前項同段946地號土地所增加價額定之。故原告應查報其土地因通行該鄰地所增加之價額,或聲請本院囑託鑑價(比照執行案件,由原告墊付鑑定費用,納入訴訟費用)。 三、按前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上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向本院補繳之。 四、如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