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補-497-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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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何明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振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起訴之程式及要件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附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供繕本份數送院),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若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