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49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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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謝豊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可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28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33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2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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