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500-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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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彭育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特麗有限公司、楊雅 萍、陳志明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9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2,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