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504-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林保成 被 告 王媛琪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840元(本金0000000元+ 起訴前之利息93633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