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507-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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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張慈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薰玲、呂彥叡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