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補-51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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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晨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森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萬4,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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