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補-513-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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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羅逢裕 被 告 陳百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村路00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7902元 【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面積117.69㎡× 原告權利範圍1/20+房屋課稅總現值266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豐原分局檢送之臺中市房屋稅籍紀錄表參照)×原告權利範 圍1/20=27790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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