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清算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補-515-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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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葉凱蓁 訴訟代理人 吳宇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榆涵間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