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補-519-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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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詮鑫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惟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健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