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補-523-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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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林鴻祥 被 告 陳瑞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 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6,4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3.12.1 114.1.16 (47/365) 5% 6,438.36元 小計 6,438.36元 合計 1,006,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