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補-527-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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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劉嘉培 被 告 林峻永即林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查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7萬9,812 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30日止之利 息為10萬7,355元【計算式:297萬9,812元×5%×(263/365)=107,3 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5, 857元(計算式:297萬9,812元+10萬7,355元=308萬7,1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萬 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