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補-528-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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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林力群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雨彤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惟被告劉雨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8,6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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