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補-532-2025032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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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淑娥、蔡昆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