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V-114-補-534-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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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董蕙琪 被 告 簡湘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9 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