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補-542-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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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林承慕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獻輝、黃李越汝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