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補-545-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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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葉淑芳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頤湖苑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萬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