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補-546-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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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沈娙如 沈翠萍 沈盛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懷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計 算式:190萬元+190萬元+235萬元=6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3,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