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補-546-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沈娙如 沈翠萍 沈盛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懷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計 算式:190萬元+190萬元+235萬元=6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3,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