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補-55-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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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范釋育 被 告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臺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之 訴,其訴訟標的應屬因財產權訴訟,惟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 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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