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補-551-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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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秀玉 被 告 楊琬菁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9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分之5及系爭建物應有部分10分之9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應依原告先位聲明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系爭房地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32萬4808元(計算式:0000000元+5522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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